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视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区域的水质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