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下列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名单:

(一)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超标准排污情节严重的;

(三)超许可总量排污情节严重的。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单位通报金融机构、外贸、证券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