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建饮用水水厂的水源地和取水口,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的水质、水文、地质资料,以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及流行病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