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理界标、分隔设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