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相邻的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贯彻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