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