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申请;(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