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