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