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十一、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将其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因买受人或者预购人的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