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四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预购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范围。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