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四章 他项权登记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