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原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原房地产权证书;(四)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