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四)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六)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