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五)房地产测绘附图;(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