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核准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发给房地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