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