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件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