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除本条第二款和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抵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赠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