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的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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