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的数据备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