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第七条已废止适用本条例的单位应当按照与财务机构相分离的原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也应当与财务机构相分离。人员较少或者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小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