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适用本条例的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资产状况和经济规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二)内部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三)年度终结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以及审计管辖的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依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其报送审计结果和报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变动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