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属的下列单位:(一)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或者具有管理财政拨款、社会公共基金、资金职能的部门;(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机关、部门;(三)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四)事业单位和受委托管理财政性资金或者管理公共基金、资金(包括社会捐赠资金)的部门、社会团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