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