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泄露秘密的,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价格鉴定机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取消其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