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委托人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提出涉案物价格鉴定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鉴定案由和基准日;(二)涉案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生产、购置、使用时间;(三)鉴定要求;(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人可以是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涉案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