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