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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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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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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