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