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销或者罢免。协商代表因撤销、辞职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当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