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销或者罢免。

协商代表因撤销、辞职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当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