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四)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集体协商的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四)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