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