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