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七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