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酒吧未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