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酒吧未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