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