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报业主书面认可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