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制冰冷藏、玻璃等其他工业用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