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要求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