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