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