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