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