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