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