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