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