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