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