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