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对危害人畜安全、损坏农作物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