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对依法没收、暂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