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