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